《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律,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 今天,一起來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政府保護篇吧~ 政府應當設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專班或專崗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政府應當保障特殊學校的辦學條件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適應校園生活的殘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學校、幼兒園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辦學、辦園條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 特殊情形下民政部門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二)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 (四)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 (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應開通未成年人保護熱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及時受理、轉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與建設未成年人保護服務平臺、服務熱線、服務站點,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咨詢、幫助。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